近日收到这样一则私信咨询问题:
在回复前,给大家分享这样一则案例,(2016)粤03民终1140号《文明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徐汉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系深圳某公司员工,公司历年来均是月底发放上月工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12日。在2015年6月底,徐某尚未收到5月份工资,于是乎,他以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公司一收到该通知,立知大事不妙,赶紧于当日现金支付徐某2015年5月工资,但徐某拒绝接收。
后经仲裁、一审、二审,公司未及时支付徐某劳动报酬的事实不容置疑,判决向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判决书是这么表述的:“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五日。公司历年来均是月底发放上月工资,违反法律规定,亦违反双方关于每月12日发放工资的约定。此外,公司在收到徐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当日才支付徐某2015年5月工资3,054.6元,虽然公司主张曾于2015年6月4日现金支付徐某2015年5月部分工资3,000元但徐某拒收,但双方工资支付形式为银行转账,故即使徐某拒绝领取,并不妨碍公司转账支付。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公司拖延支付徐某2015年5月工资并无不当,徐某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成立……徐某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公司确实存在的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徐某依法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89,775.65元(4,379.3元×20.5个月)。原审判决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 私信的这位朋友,第一个问题能否主动解除并获赔,这一答案是毋庸置疑的,可以。
- 关于第二点,需要什么证据?
1.劳动合同,证明你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工资发放时间。
2.工资签收记录,如果是纸质的,复印工资表;如果是银行转账,打出至少近一年以来的银行流水。证明公司确实应于每月的固定时间支付工资,现在拖延支付的情况属实。
3.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邮寄单,应在文件品名处注明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拖延*天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一定要用EMS发!
4.其他能证明上述事实的关联性证据。比如公司关于工资发放的规章制度、迟延发工资的证人证言等等。
- 最后一问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注意,是公司存在这种拖延支付工资的行为,法律支持经济补偿金,而不是经济赔偿。
计算公式是:你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工作年限。例,提问者的月薪平均为8000元/月,在现公司工作了8年,那么应当获赔的经济补偿金就是8000元/月×8年=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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