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连续开庭审理工伤官司,得到最大的感悟就是——工伤这个事情,太难认定了!
有个给私立企业食堂打零工的大嫂,上班途中发生车祸,送医院做了手术,花费很大,对方又没有保险,于是想走工伤保险这条路,找到人社局,人社局认为是工伤,要求企业按照工伤认定赔付。企业认为她只是打零工的,不算正式职工,有时候来有时候不来,一不能确定事故发生时是不是来上班,二是她和企业是劳务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所以不应该按照工伤赔偿。
法庭最终采纳了人社局的证据,事故时间与事故发生地均有出现场的交警大队事故科的勘察报告,而她能够提供发给她的薪水是所属企业帐户上发出来的,而且是近三年都有发工资记录,可以证明是长期劳动关系,不是打零工。
从这个案例上可以发现很多问题,上下班时间受伤了,很难认定成工伤,条件非常苛刻。
1.事故伤害必须要发生在你上下班必经之路上,拐弯顺便去买个菜的路上不行[呲牙]。
2.事故伤害必须在上下班的时间发生。你上班期间偷偷跑出去买菜发生的也不行,或者没通知上班你自己跑来了也不行。
3.必须是双方的交通事故,单方事故不行。就是说你自己上下班不小心摔沟里去的不算。当然路上和别人打架受伤那也不能算
4.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还不能是你,要是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那也不行。
5.最最重要一点,你上这个班是什么性质的班,你要是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没问题,签了正式用工合同的单位也没问题。大量纠纷出现在某个企事业单位、私家企业临时雇佣人员。因为是就雇你干几天活,不可能给你上工伤保险。更不愿意付出巨额的工伤赔偿。这就需要厘清你和上班的地方的关系了。
通俗一点儿来说,就是厘清“长工”和“短工”的关系。
要是“长工”,这种关系叫劳动关系,你和单位有合同,它给你发工资,有考勤甚至入了保险,那没什么可说的,这就是工伤。需要你提供工资流水、单位合同、考勤表等等证明。
要是“短工”,这种关系叫雇佣关系,没有固定的工资,时间也不固定,没有考勤,干活儿拿钱,干完活就走,这就算不上工伤了,用你工的单位给你赔偿点医药费之类就不错了。
最麻烦的是有的打零工时间持续挺长,间歇性地去干活,用人单位不愿承认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却想要获得更大赔偿。这种官司是最多的。想要避免这种麻烦,一开始的时候就在合同里约定好什么性质的劳动,没有签的,搞不清楚的,先去劳动仲裁机构问问,然后再选择打官司。
总起来就一句话,想认定工伤,必须要符合各方面的条条杠杠,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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