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突发疾病算工伤吗(员工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算工伤吗)

无论何种情况下,亲人的离世总是令人悲痛的。

而在一些意外死亡事件中,“维权”就成了家属“悲痛”之外,难以一笔带过的关键词。

同时这也是在我们的调解工作中,最不愿看到却为之“付出”最大的一部分——

2022年2月的一天,宁乡一女子在上班过程中,突然晕倒在地,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证实为当天突发急病所致。家属方与用人单位一致申请由玉潭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就该工亡纠纷进行调处。

当天,在调委会进行调查取证时,亡者家属方10余名亲友聚集在现场,要求查看工作场所监控视频并要求赔偿。个别家属情绪非常激动,对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指责,调解氛围十分紧张。玉潭司法所长宁化、社会治安办主任李荣平见状,积极安抚家属情绪,及时回应家属方诉求,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激动的情绪趋于稳定。

第二天,双方当事人分别聘请了律师进行维权。但由于用人单位及其律师的迟到,导致家属方的不信任感蔓延,现场冲突再次一触即发。在人民调解员的干预下,劝说双方应放下成见,分别提出自己合理的诉求进行举证维权,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双方冲突情绪冷却后,用人单位负责人认为,小商户经营困难,以自己的经济能力几无可能达成家属方的诉求。

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就在用人单位把赔偿金额一再压低时,家属方似乎有想妥协的趋势,但熟知相关法律的调解员一致认为有失公平,与用人单位及其律师进行了长达3小时的单独沟通,为家属方争取合理的赔偿金。两天三夜的“车轮战”,最终该纠纷在第三天凌晨3点30分左右完成了第5次调解工作,促成当事双方顺利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天亮后,宁化又带着双方当事人到市人民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

事后,双方当事人都为调解员们的公平公正、爱岗敬业精神所折服。3月2日下午,家属方来到玉潭街道人民政府,向玉潭司法所及社会治安办送上了锦旗,对他们维护弱势群体权益、公平公正处理纠纷表达了感激之情。

上班时间突发疾病算工伤吗(员工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算工伤吗)

以案释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宁乡市司法局提醒各用人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预防工伤,切实维护员工权益及分散用工风险、保障自身利益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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