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23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基本案情】
强哥于2018年9月11日与A公司签订期限自该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止的劳务派遣合同,派遣至B公司,从事操作员岗位,每月工资2,550元,另有加班费。2018年10月30日,强哥在工作时间被同事打伤,后休息治疗。2018年11月16日,强哥开始正常上班工作。2019年2月28日,强哥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被鉴定为伤残9级。
强哥称:其以月平均工资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其每月基本工资是2550元,还有奖金,奖金是根据一定工作量给的补助,每个月有一定浮动,再加上加班费。
【诉讼请求】
强哥请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2339.88元。
【一审法院认为】
对于强哥主张的2019年3月11日至同年12月8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首先,强哥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累计旷工三日,视为强哥自愿解除合同的约定,违反劳动法规定且有失公平,应属无效。其次,双方确认2019年12月24日之前均未作出解除之意思表示,虽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3月10日到期,但鉴于强哥仍在工伤治疗中,鉴定结论尚未作出,故劳动关系应当顺延至鉴定结论作出之日即2019年11月26日。期间强哥因急性上呼吸道感染而病休与本次工伤无关,故对强哥按停工留薪主张该病休期间的工资不予支持。根据强哥的病休记录为19天,强哥在职期间平均工资为2,593元,故支持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265.15元。
强哥上诉称:公司应支付2019年1月26日至同年12月8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42339.88元。一审法院认定的工资标准错误。其每月基本工资2900元,一审却错误判定为2593元,工伤期间工伤人员的奖金福利不变,一审却错误判定为可有可无。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问题,强哥确认以月平均工资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但对一审法院计算的平均工资数额持有异议。对此,强哥在一审陈述其月基本工资为2550元,另有不定奖金和加班费,该陈述与两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表能够吻合,故对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表予以采信。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性质上属于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报酬,而加班费是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获得的收入,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范畴,且在停工留薪期内也不可能发生加班的事实,故停工留薪期内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同理,中/夜班津贴也不应纳入停工留薪期工资,故本院在计算正常出勤月平均工资时对强哥工资明细中的加班工资和中/夜班津贴予以剔除。经计算,公司应当支付强哥2019年3月11日至同年11月26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2513.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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