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工伤六级伤残认定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

6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工伤六级伤残认定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

一。关于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认定

属于工伤的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关于六级伤残的评残标准

5.6.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6.2六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6.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六级。

(1)癫痫中度;

(2)轻度智能损伤;

(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4)三肢瘫肌力4级;

(5)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6)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7)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8)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9)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10)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1)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12)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3)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4)全身瘢痕面积≥40%;

(15)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踝以下缺失;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4)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0)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1)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2)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3)双耳听力损失≥71dB;

(34)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5)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36)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cm2;

(37)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

(38)舌缺损>1/3,但<2/3;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0)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1

(41)一侧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3)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4)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6)大血管重建术;

(47)胃切除2/3;

(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9)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50)肝切除1/3;

(5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2)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3)胰切除1/2;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

(58)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9)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60)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1)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2)阴茎部分缺损;

(6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4)子宫切除;

(65)双侧输卵管切除;

(66)尘肺壹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7)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9)白血病完全缓解;

(70)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71)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72)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3)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4)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5)中度手臂振动病;

(76)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毒性慢性重度中毒。

三、关于六级伤残的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由社保机构支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60%支付.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0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关于六级伤残赔偿的计算公式

1、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x70%x人数x天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x器具数量: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五、关于六级伤残的办理流程及手续

工伤鉴定流程有三个步骤,分别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途径。

工伤认定申请既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

申请人不同申请的先后顺序也不同。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才可以提出。

但是提出时间从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相关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变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六、关于六级伤残的其他注意事项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七、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1、一个月内单位申报

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伤害报告表、事故分析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关系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记录,病历记录、检查报告;单位或证人等相关证据,证明材料;交通责任认定书原件。

2、一年内工会或个人申报

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关系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记录,病历记录,检查报告;单位或证人等相关证据,证明材料;(交通责任认定书原件);省社保局、单位出具的参保证明(个人申报)。

3、特殊情况所需材料

死亡的需提供(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火化证复印件,申请人与死者关系证明);120接诊的,需提供120的接诊记录。

二、流程

1、申请的时间要求

用人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故需要延长申请时限的,需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大厅收取材料

A、材料齐全,录入系统、打印申报认定工伤审批表,向申请人和工伤处分别出具行政确认审批事项收文回执和行政确认审批事项移交告知书。

B、材料不齐,告知申请所需的材料

3、审核材料

A、材料不完整的,下达补正告知书。

申请人提交材料后,大厅向工伤处出具移交告知书。

B、材料完整的,应当最迟在15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录入系统,打印工伤认定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

C、个人申报需要单位举证,录入系统、下达举证通知书。单位提交材料后,大厅向工伤处出具移交告知书(同附件5)

D、因劳动、人事关系发生争议的,录入系统、下达中止决定书。

E、需要进行调查的,录入系统、下达调查通知书。

交服务大厅送达申请人或单位。

4、认定工伤

A、提出拟认定工伤或不予认定工伤的意见,报主管处长审核,集体研究决定。

B、上报处长、主管厅长批准。

C、录入系统,打印决定书。

5、追加部位

经研究同意追加的,录入系统、下达决定书。

6、重新认定工伤

经集体研究报处长、主管厅批准后,录入系统、下达认定或不认定决定书。

交大厅送达申请人或用人单位。

八、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指定是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2、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职工发生工伤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向所在地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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